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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鉴定服务条款

1. 委托人/申请人自愿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北京公司)申请艺术品鉴定业务服务。
2.1 中检北京公司出具的艺术品鉴定意见书和/或报告和/或证书(以下称意见书/报告/证书)所反映的内容是中检北京公司根据委托人/申请人所提供的鉴定标的物或样品、相关资料及所作出的指示下,在技能与在当时当地客观上得以行使的条件下,已尽适当义务及使用适当传统和/或科学技术等实施鉴定后所签发的。意见书/报告/证书中的鉴定结果反映中检北京公司当时当地条件下的鉴定情况。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后,相同或不同的鉴定机构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相同或不同的鉴定方法、技术或仪器对同一鉴定标的物或样品所做出的不同鉴定结果,不能成为委托人/申请人向中检北京公司请求任何赔偿的合法理由。
2.2 如委托人/申请人希望中检北京公司使用某种鉴定方法或技术,请以明示方式告知中检北京公司。在中检北京公司使用委托人/申请人确定的鉴定方法或技术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后,委托人/申请人不得以使用其它鉴定方法或技术所得到的不同鉴定结论为理由,对中检北京公司已出具的意见书/报告/证书提出异议,更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理由。
2.3 中检北京公司出具的意见书/报告/证书并不免除委托人/申请人在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与此相反的规定对中检北京公司均无约束力。
2.4 凭委托人/申请人所送鉴定标的物样品进行的鉴定和分析所签发的意见书/报告/证书,中检北京公司对上述样品的结论并不反映对整批标的物的抽样鉴定。如果需要对整批标的物作特别的安排,实施整批标的物的抽样工作,委托人/申请人须提前作出明确指示。
3.1 中检北京公司仅对意见书/报告/证书中严重失实的的鉴定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委托人/申请人因意见书/报告/证书中出现严重失实的鉴定结果要求中检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的,中检北京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总计无论如何不超过检验鉴定费或佣金的十倍。对于委托人/申请人因严重失实的鉴定结果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委托人/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将来业务和客户的损失、生产的损失、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等,中检北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当涉及到多项检验鉴定费用或佣金的支付时,如果检验鉴定费用或佣金是分别计算的,委托人/申请人申请赔偿的费用只以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存在严重失实的鉴定结果所发生的检验鉴定费或佣金作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委托人/申请人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检验鉴定费和佣金来计算赔偿额。
3.2 如确因中检北京公司的责任,造成意见书/报告/证书中鉴定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人/申请人可在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之日起12个月之内提出赔偿,提出赔偿的方式包括直接向中检北京公司要求赔偿,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的,中检北京公司对委托人/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将当然免除。
3.3 中检北京公司按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鉴定工作,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但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的情况除外。
4.1 委托人/申请人所提交给中检北京公司的文件(包括第三方的文件或反映委托人/申请人与第三方有约定的文件),诸如合同、信用证、提单等,仅被中检北京公司认为是信息的提供,并非对中检北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或限制。
4.2 委托人/申请人须在适当的时间内对中检北京公司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或指令提供充足的说明、介绍或信息,以确保中检北京公司得以应委托人/申请人的要求顺利实施服务,因委托人/申请人延迟给予足够的信息,造成中检北京公司无法及时进行工作并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的,中检北京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负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3 中检北京公司对委托人/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和/或信息的错误、遗漏或虚假及其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4.4 为确保中检北京公司实施服务的有效性,委托人/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以确保中检北京公司人员能收到委托人/申请人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文件以及中检北京公司能将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委托人/申请人。如委托人/申请人变更通讯方法、应及时通知中检北京公司,否则中检北京公司不承担延迟送达的法律后果。
5.1 自中检北京公司出具意见书/报告/证书之日起,必要、可以或可能时,中检北京公司将对由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进行保存,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存期为30天,超过30天保存期或特别约定的保存期,中检北京公司有权单方面处理样品。如果委托人/申请人需退回样品,应事先提出要求,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委托人/申请人支付,保存期届满后,如委托人/申请人要求中检北京公司继续保存样品,并且继续保存两个星期以上的,中检北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申请人收取一定的仓储费。
5.2 保存期间中检北京公司仅负责提供场所存放由委托人/申请人所提供的样品,中检北京公司没有义务保障样品免于损坏、减少或灭失。
5.3 委托人/申请人应对样品的特性、存放方法和存放期限,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中检北京公司。如该样品具有严重危害性或危险性,中检北京公司有权要求由委托人/申请人提供场所存放样品。
5.4 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在中检北京公司检验及保存期间,如公检法部门及其它执法部门要求查封、扣押、提取样品或采取其它法律措施,中检北京公司不再承担保存及其它责任,委托人/申请人亦无权因此向中检北京公司请求任何赔偿。
6.1 委托人/申请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费用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如双方约定不明的,则在中检北京公司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支付相关的费用。委托人/申请人对交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费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3天内向中检北京公司提出,否则,视为委托人/申请人承认交款通知书上所确认的费用数额。委托人/申请人逾期交纳费用的,应向中检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委托人/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计算标准,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计算。从付款期限届满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6.2 委托人/申请人无权与中检北京公司在会计方面有不同意见为由而保留或推迟任何已到期款项的支付,或者超越赔偿期限处理赔偿事宜。
6.3 委托人/申请人在委托中检北京公司进行鉴定服务后,如委托人/申请人发生任何可能造成无力支付或终止支付中检北京公司的费用的事件,如无力偿还债务、中止业务、歇业、破产等,中检北京公司有权立刻单方面延缓、终止进行委托人/申请人委托的所有事项。由此造成中检北京公司迟延完成任何服务的,部分或全部终止任何服务的,中检北京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委托人/申请人仍应按中检北京公司已实际进行工作的进度,数量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6.4 如因委托人/申请人的原因造成中检北京公司的服务被中断,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因服务中断所支出的费用,委托人/申请人均须支付给中检北京公司。
6.5 委托人/申请人与中检北京公司就服务内容已有约定,如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需增加额外支出,中检北京公司应通知委托人/申请人实际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如委托人/申请人没有书面函件表明其要求中断或终止该项服务,应视为委托人/申请人已授权同意支付因此所额外增加的费用,并对中检北京公司为完成工作所增加的额外的工作量予以补偿。
7. 经中检北京公司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与中检北京公司签定有合作协议的检验鉴定等机构均可代表中检北京公司执行全部或部分已达成合约的工作。
8.1 委托人/申请人同意为所要求实施的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障碍。
不论中检北京公司是否提出要求,委托人/申请人均应确保中检北京公司工作人员所到达的工作地点、环境确经慎重考虑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因委托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中检北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到上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如委托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中检北京公司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委托人/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
8.2 如委托/申请单上所陈述的整批标的物或样品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或在鉴定过程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如放射性的、有害的、有毒的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等,须事先书面通知中检北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委托人/申请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委托人/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1 如果委托/申请单上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委托人/申请人公司印章或亲笔签名及可能时的经委托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则该份委托/申请单无效。
9.2 委托人/申请人声明保证委托/申请单上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任何虚假、错误内容所导致鉴定结果有误或委托人/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方面损失的,由委托人/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3 委托人/申请人与中检北京公司一经签订书面委托/申请单,则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已签订的所有文件中的内容不得变更、修改或放弃。
10. 如果委托人/申请人要求把委托人/申请人抽/送检的标的物样品送交其他机构进行鉴定,并且该标的物样品在中检北京公司已被证明其结果的,中检北京公司不对其他机构的结果负责。如委托人/申请人提出要求,中检北京公司只对上述样品来源于委托人/申请人以及经委托人/申请人要求送交其他机构进行鉴定做出证明。
11. 中检北京公司既非保险业者又非担保人,不承担一切具有保险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委托人/申请人应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危险自行申办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在损失或危险发生时得到适当的保障。
12. 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申请人不得改变、篡改或损伤中检北京公司的意见书/报告/证书中的内容及外观。所有由中检北京公司出具的意见书/报告/证书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属中检北京公司所有;未经中检北京公司同意,委托人/申请人不得用作广告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用途。
13. 如果委托人/申请人违反本国及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擅自经营被限制以及被禁止经营的艺术品,所涉及到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中检北京公司无关。
14. 适用法律及管辖: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条款产生的各种争议按照中检北京公司与委托人/申请人具体约定的方式解决。
15.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中检北京公司。